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57号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余家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奇,职员。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