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38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河山佳东副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经营者:杨子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河山佳东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