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初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广慧药业有限公司市民大药房,经营地址:禹州市颍河大街。
负责人李俊伟。
被告禹州市广慧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禹州市颍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鸿钧。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军强,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广慧药业有限公司市民大药房、禹州市广慧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