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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92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3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60720072-X。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25号创业大厦一楼西侧。

经营者:吴早华,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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