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8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SA)。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神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雷进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神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