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22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新华联财富大厦B座3005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吴钰轩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