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联华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鞠春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联华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