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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金牛区兴宝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682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金牛区兴宝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金牛区兴宝轴承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8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兴宝轴承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号大厅**号摊位。

经营者颜献宝。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起诉被告金牛区兴宝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

因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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