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7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邵志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汉草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119号临铺(部位:F99A)。
法定代表人:黄佩纯。
被告:广州市众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叶轩。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汉草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