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4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昌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会昌县城市管理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斌、李滕,均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会昌县城市管理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