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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洋九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洋九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洋九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34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洋九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孟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洋九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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