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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婵娇与深圳市福田区聲特电子商行、深圳市迪索纳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声特纳电子厂、罗明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531号
案件名称欧婵娇与深圳市福田区聲特电子商行、深圳市迪索纳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声特纳电子厂、罗明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婵娇,深圳市福田区聲特电子商行,深圳市迪索纳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声特纳电子厂,罗明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31号原告欧婵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聲特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萧勃武。

被告深圳市迪索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君。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声特纳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明文。

被告罗明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聲特电子商行、深圳市迪索纳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声特纳电子厂、罗明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4××××.1)纠纷一案后,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欧婵娇。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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