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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羽毛球厂与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3民初6号
案件名称上海羽毛球厂与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羽毛球厂,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初6号原告:上海羽毛球厂。

住所地:上海黄浦区局门路541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250280-3。

法定代表人:包乐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子昂,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31837081,法定代表人:李永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住所地:山海关区关城南路55号。

负责人:刘玉凤。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羽毛球厂诉被告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家惠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羽毛球厂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羽毛球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羽毛球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羽毛球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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