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3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运杰厨具日杂超市。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城北路(厨具日杂超市)。
经营者:刘运杰。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运杰厨具日杂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