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8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唯真新视途眼镜店,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投资人:刘文杰,男,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县唯真新视途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66079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好视力”文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