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李梅芝,女,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李梅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