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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李梅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25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李梅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邓李梅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李梅芝,女,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李梅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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