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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阳智城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知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阳智城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德阳智城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304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露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智城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366号德阳旌南大厦B区(会展部分)。

法定代表人:胡建,职务不详。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智城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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