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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湘鸿建材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湘鸿建材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湘鸿建材营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6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湘鸿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桃源建材城9栋。

经营者:黎恢红,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湘鸿建材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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