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初257号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金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答案奶茶店,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
经营者:朱帅杰。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答案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2021年6月17日,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