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96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万守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玉福缘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1423-1。
经营者:张福玉。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玉福缘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