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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枣强县大营镇胡氏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1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枣强县大营镇胡氏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枣强县大营镇胡氏足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30号 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大营镇胡氏足浴店,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科技园1号楼3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1MAOE7YC313。

经营者:邓向飞。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枣强县大营镇胡氏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6月17日以被告联系地址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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