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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甜甜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457号
案件名称457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甜甜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涟水甜甜文具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57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甜甜文具用品店。

经营者:贾甜甜。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甜甜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并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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