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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饶阳县赵伟烟酒水果店、饶阳县西南街占卫食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1知民初4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饶阳县赵伟烟酒水果店、饶阳县西南街占卫食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饶阳县赵伟烟酒水果店;饶阳县西南街占卫食品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阳县赵伟烟酒水果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健康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4MA0D0JK757。

经营者:赵聪颖。

被告:饶阳县西南街占卫食品门市部,住所地:饶阳县健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4MA087LH326。

经营者:赵芷素。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饶阳县赵伟烟酒水果店、饶阳县西南街占卫食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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