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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2刑更3063号
案件名称张茂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茂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063号罪犯张茂松,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茂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张茂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张茂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茂松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获得表扬);

2016年3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执行51471.57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该犯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收顾送款、汇款5300元,上期结余199元,合共5499元,月均开支约305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茂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由于该犯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茂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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