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40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吴丹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吴丹。
委托代理人周叙明(系吴丹配偶),江苏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吴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张裕公司预交),由张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