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02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经理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南路28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高清娟,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