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10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4379-9。
法定代表人:黄杰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陈孝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韩氏纸业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湖光中路仓库。
经营者:韩群。
委托代理人:万鸿飞、王成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韩氏纸业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