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8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玲,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克·艾伦·斯蒂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陵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6】第0000029089号“关于第8424385号BOOSTCA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均不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均不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涉案第8424385号BOOSTCASE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上诉人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起诉权利,不是适格的原告,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117.84元,退回上诉人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117.84元,退回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