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30号原告:大连铭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河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滨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
法定代表人:宫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文诗,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飞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铭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达公司)与被告大连天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航天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铭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大连铭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证据保全担保金5000元退还给原告大连铭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