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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贵阳金阳润壹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1民初527号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贵阳金阳润壹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润壹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527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1939200。

被告贵阳金阳润壹餐馆,经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幢*层。

经营者任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金阳润壹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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