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423号原告:重庆杰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君,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杰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杰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杰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杰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重庆杰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