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3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新永信厨具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8路41、43号,注册号440602600849172。
经营者:张桂昌。
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市禅城区立新永信厨具购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