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5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128,大学本科文化,广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房县。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刘德志、陈传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注册商标”KIWI”(注册号637399)的权利人为S.C庄臣父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核定使用范围为“鞋和皮革用擦亮剂、膏及上光剂……”,该商标仍在续展注册有效期限内。
被告人曹某在2014年6月注册成立了广州酷迅贸易有限公司,后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销售鞋油、鞋刷等商品。
2015年7月开始,曹某通过上述网站接到一名名为”EMAUEL”的客户订单订购“KIWI”品牌的鞋油200箱,最终双方约定好以人民币338元一箱(每箱288罐),共人民币67600元的价格成交。
后曹某以每箱288元的价格向“周某”购进了假冒”KIWI”品牌的鞋油200箱。
2015年12月13日,上述假冒”KIWI”品牌的鞋油到货后,被告人曹某在广州市安发货运站众联档与”EMAUEL”委托的名为EMMANUELANAYOIJIOMAH(下称EMMA)的尼日利亚男子进行交易。
过程中,由于EMMA所聘请的车辆无法装载全部货物,于是EMMA与曹某约定,EMMA当场先支付了10000元货款给曹某,由曹某聘请的货车将剩余的货物一起运送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龙津朝阳区一仓库后再支付剩余货款。
随后,EMMA与曹某将该批假冒”KIWI”品牌的鞋油运至上述仓库处卸货时被民警人赃并获。
经”KIWI”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缴获的赃物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公司上海庄某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被害公司代表人赫成刚的陈述,证人EMMA、李某、刘某、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人民币6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曹某已与买家达成买卖协议,双方已经发生货款交付,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某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2、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油57600盒、小纸箱400只、大纸箱200只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及作案工具IPHONE6牌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