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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针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针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张针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44号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克村,组织机构代码79138914-6。

法定代表人李树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张针针(原天津市东丽区宏保真调料经营部业主),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石家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102140625。

委托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针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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