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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石家庄市长安区林成茶行、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7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石家庄市长安区林成茶行、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石家庄市长安区林成茶行,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林成茶行(原石家庄市桥东区诚信茶行,经营者林岩清),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建国食品城东院一层B区157号。

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99号东方商务中心四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林成茶行(经营者林岩清)、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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