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成都万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补正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正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贵发,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代群,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曾国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荆宇,男,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万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发、王代群、刘荆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万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贵发、王代群、刘荆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贵发、王代群、刘荆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成都万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