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希贤。
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该院,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南广播电视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是湖南省××××区。
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原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湖南省广播电视台提出本案应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