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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与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与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0号原告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骆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欣,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代表人邹子俊。

被告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子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肥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深圳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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