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6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源茗茶,经营者蒋国军。
委托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