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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石家庄市新华区绿源茗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石家庄市新华区绿源茗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石家庄市新华区绿源茗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6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源茗茶,经营者蒋国军。

委托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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