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陵区瑞七电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经营者李成。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陵区瑞七电脑经营部(经营者李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