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66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三联商贸生水塘连锁一店,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经营者楼伟庭。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三��商贸生水塘连锁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