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金誉宏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金誉宏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