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28号原告:李善行。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夕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行与被告范夕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善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