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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刘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1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妮,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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