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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沃美园艺有限公司、浙江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07号
案件名称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沃美园艺有限公司、浙江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沃美园艺有限公司,浙江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水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跃进,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沃美园艺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上海森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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