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58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注册号440681400004376。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卢桃华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卢桃华商店,注册号4406826010940446。
经营者卢桃华,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卢桃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卢桃华商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卢桃华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