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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0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守勤,该公司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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