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32号13栋A403-A414。
法定代表人鲍东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0号。
负责人徐伟,店长。
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
委托代理人陈雷,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钱旭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香,女。
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简称新岸线公司)诉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岸线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岸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