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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小溪塔新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小溪塔新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小溪塔新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小溪塔新都(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新都大药房。

经营者陈金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小溪塔新都(经营者陈金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乾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孝平、罗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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