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70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王弟连。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顶星扑克洗化商行。
经营者:樊明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顶星扑克洗化商行(经营者:樊明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